(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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