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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认为,葛宜峰构成故意杀人罪。
2、鉴于他有自首等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另因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对其限制减刑。
3、法院同时判决其赔偿陈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5.8万余元。
4、事发时不满24岁的葛宜峰初中文化程度,和妻子陈某是安徽老乡,两人同岁,今年正月初六刚结婚,婚后住在岳父母在大兴区黄村镇的租住屋内。
5、2014年4月26日上午9点多,两人因商谈离婚事宜来到停放在离租住屋不远的妻子家的奇瑞轿车内。
6、在车内,因两人言语不合,葛宜峰持事先准备好的剪刀猛刺对方的颈、胸和背部数十下,又抡起锤子砸向她的头部,将妻子杀害。
7、作案后,他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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